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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于此者,谓之綖环钱。入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十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货不行”(注:《宋书》卷75《颜竣传》。),可见南朝私铸之烈不逊北朝。
私铸的根本原因是暴利驱使,当时“在市铜价,八十一文得铜一斤,私造薄钱,斤余二百”,一斤铜可铸成薄钱二百文,获利两倍以上,钱愈薄则利愈厚,这对盗铸者无疑是很大的诱惑,于是私铸之钱“徒有五铢之文,而无二铢之实,薄甚榆荚,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针对这种情况,北魏高恭之建议“改铸大钱,文载年号,以记其始,则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铜价至贱五十有余,其中人功、食料、锡炭、铅沙,纵复私营,不能自润。直置无利,自应息心”(注:《魏书》卷77《高崇传附高恭之传》。),希望通过铸造大钱,一斤铜只许铸钱七十六文,而铜价至少为五十文,加上工料费用,使盗铸者无利可图。
私铸属于违法禁行为,北朝法律都严禁盗铸。北魏明帝时规定“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建义(528年)时,“重盗铸之禁,开纠赏之格”(注:《魏书》卷110《食货志》。)。裴叔义在洛阳时,“与兄叔仁铸钱。事发,合家逃逸,叔义见执”(注:《北史》卷24《崔呈传附崔儦传》。)。北周政府也下令“铸钱者绞,其从者远配为民”(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但是,由于北朝政治黑暗,吏治腐败,法律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政府甚至允许私铸,规定只要铜色精练,重够五铢,就可行用。如北魏时“听人与官并铸五铢钱”(注:《魏书》卷58《杨播传》。),西魏大统(535-551年)时,“凡有私铸,悉不禁断,但重五铢,然后听用”(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加剧了私铸的泛滥。毫无疑问,北朝私铸泛滥,恶钱充斥市面,严重干扰了钱币的正常流通和商业秩序。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私铸屡禁不止,官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默许私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对货币的客观需求增多,这表明北朝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处在恢复和发展过程之中。
(三)钱币流通区域
北魏铸行太和五铢,欲以为“大魏之通货,不朽之恒模”,“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实际上只是“专贸于京邑”,并未流布四境。肃宗初,“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新钱甚至不如古钱好用,影响了商业贸易正常发展。永平三年(510年),北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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