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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将明代的田赋赋税增加了一倍。
然而,明代田地总产量的多少,三饷占其比例是否非常高,这才是三饷是否明帝国百姓沉重负担的关键。
不得不承认要了解明帝国田赋总产量的困难,缺乏土地数据、改折比例、农产品价格、会计方法等必要的数据,很难进行数学处理,对于明代经济全面而透彻的研究至少还会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黄仁宇是目前对明代经济全面考察的的第一人。他首先分析了具有代表性,并且数据较为清晰的1572年浙江杭州府(全府约田地四百二十万亩)田赋的税率,得出结论是税率最高的仁和县约为全部农田的10.8%,最低的富阳县约为3.3%,全府税收收入占该地区全部粮食和丝绢的6.7%。
然后又分析了1608年山西汾州府(全府约田地四百八十万亩)的田赋税率。得出结论是灵石县税率为12%,孝义县为5.5%,全府平均8.3%。
黄仁宇还进一步选取了更多的典型案例:
1、1543年的湖广安化县,税率为3.9%;
2、1569年的南直隶溧阳县,最高税率不到农田收入5.4%,最低不到1%;
3、1570年山东省,最高税率在8.6%到12.2%之间,最低在5.8%到8.1%之间;
4、1573年福建省漳州府,税率达12%(税率过高的原因是同倭寇作战而增加的附加税);
5、1580年左右山东曹州,税率在8.5%到12.6%之间;
6、1584年广东顺德县,税率在3.5%到6.1%。之间;
7、1620年浙江开化县,税率低于6%;
8、十七世纪初南直隶苏州府吴县,赋税最严重的地区,实际不超过农业产出的20%。
于是黄仁宇得出结论认为:十六世纪时候的明帝国,税收不超过总产量的10%。这也符合明帝国“藏富于民”的基本国策。
那么,如果明帝国田地产量10%有2100万两白银的话,我们可以知道明帝国田地总产量大概在21000万两白银左右,那么三饷的加派2100万两白银大概是明帝国田地产量的10%。
我们知道,三饷真正同时征收不过两三年,还不是全部都摊入田赋,至少有三百万两白银来自于其他方面。
即使三饷全部摊入土地,明帝国末期老百姓所要承担的田赋负担共计4100万两白银,只是田地总产量的20%,仅从这方面看,绝非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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