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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道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宪政难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新闻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以激起甚至制造民意。当法院处于新闻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WendellHolmesJr.,1902~1932年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扰法院独立审判,长期以来,美国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审判过程进行报道时,所配画面通常只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整个审理过程经电视实况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比较罕见的例外。1980年代后,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有所松动,在一些州法院,一般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允许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但是,在各级联邦法院,限制仍然比较严格。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扰和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1966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C.Clark,1949~1967年任职)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v.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无孔不入的煽动能力,以及将陪审员与有偏见的新闻宣传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强有利的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倾斜。”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相隔绝这件事,应该由法官主动向律师提出。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偏见性的新闻报道造成刑事审判有失公正,法官应下令重新审判。”
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有责任防止新闻媒体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新闻报道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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