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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
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作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州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巨额经济或伤害赔偿。
美国宪法中这种禁止“双重惩罚”的规定,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一方面,一些犯罪嫌犯很可能借机逃脱法网,逍遥法外;另一方面,那种昨天“反右”,今天“四清”,明天“*”,后天“批邓”,掌权者无法无天,滥用权力,没完没了,为所欲为,平民百姓一朝“戴帽”、终身遭殃、一罪数罚、苦海无涯的可怕现象,则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那么,既然美国宪法明文禁止“双重惩罚”,为何老布什总统无视宪法,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州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UnitedStatesv.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
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团体的压力下,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应有惩罚。
在罗德尼·金被殴案中,虽然白人警察并非三K党徒,他们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是,联邦法院在政治压力之下,仍然不分青红皂白,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生怕引火烧身,拒绝为在执行公务时涉嫌犯罪的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吱,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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